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9]154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请示》(赣环法字[1999]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
房地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按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其污水不进入城市污水管网而直接向外界排放,则必须建立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排放的污水经过处理后,受纳水体符合环境功能的要求。
二、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房地产建设项目在居民未入住前,难以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因此,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可在主体工程验收时先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待居民入住率达75%以上时,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正式验收,但在预验收时必须同时明确房地产的开发商与牧业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