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只赔偿用于使实际损失恢复到原来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该项费用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按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和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即: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对被保险人购买商品房的附属设施和其它室内财产的损失计算,均以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为准。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应自出险回扣减有效保险金额。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保财财产遭受损失,经修复后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重新确定保险金额,并相应加收保险费或另行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下一保险年度开始时,保险金额自动恢复。如果一次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在抵押期限内以本保单作为维护抵押物安全承诺的,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可以按如下方式处理保险赔款:当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赔款金额达到或超过当时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余额的50%,本公司直接向抵押权人支付赔款,小于50%时,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如同一保险财产另向本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险机构投保,则按本公司承保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