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3、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4、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5、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自投保次日12时起至保单约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非抵押住房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保险期限与“购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一致。当“购房借款合同”提前终止,本保险期限则同时提前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购置期在一年以内或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按“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价格确定:
2、其他个人住房(含享受政府房改政策购置的住房),在当地房产交易市场参考平均交易价格(包括当地房管部门、房产咨询公司或交易所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费费率,依费率规章所所列的公式计收。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1、被保险人应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投保时一次付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财产的安全,并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切实做好各项防灾,防范工作;
3、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向公安或消防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5、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以上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赔偿申请书、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单证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人接受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赔付。
第十一条 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确定的价格为作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下列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