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被保险人
凡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以下称“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约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附约保险期间与主验合同一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无法继续偿还消费贷款,保险人为其偿还失业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须偿还的该贷款本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保险人不承担偿还消费贷款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
三、对于被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的规定,在失业前发生应缴的贷款部分;
四、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失业;
五、被保险人领取救济金期满;
六、被保险人在失业期间从事有收入的行为持续180天(含180天)以上。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附约解除
当主险合同解除时,本附约自行解除,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生效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失业,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区、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失业证明及领取救济金证明;
四、被保险人贷款及偿还贷款情况证明。
第七条 释义
本附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解释如下:
一、失业:“被保险人由于非本人正愿原因而失就业岗位,且已领取政府有权部门发放的失业救济金的情形。不包括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或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因品行不端被解雇;因劳动争议而离职或因介入劳动争议而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所介绍的适当职业等。
二、失业期间:被保险人领取救济金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