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做好1999年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发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
(人教字[1999]231号)
院属京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做好1999年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发离退休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把这件好事办好。
二、此次按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抗日战争胜利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文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所需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
四、京区单位按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其中:
1、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暂不变,等北京市文件下发后再调整。
2、建国前参加工作,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老工人,每月按120元增加退休费。
3、临时工退养人员及1955年复员的老女兵,每月按90元增加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