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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公安部门用预算外资金发放职工个人补贴适用处罚规定问题的批复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公安部门用预算外资金发放
职工个人补贴适用处罚规定问题的批复
(审办法发[1999]第152号 1999年8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你厅《关于公安部门用预算外资金发放职工个人补贴是否适用〈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的请示》(桂审法[1999]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相应的处理、处罚规定,则适用该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公安部门用预算外资金发放职工个人补贴,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对此,《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处理、处罚,审计机关应按照这些规定执行。此外,审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关于处罚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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