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公安部门用预算外资金发放
职工个人补贴适用处罚规定问题的批复
(审办法发[1999]第152号 1999年8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你厅《关于公安部门用预算外资金发放职工个人补贴是否适用〈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的请示》(桂审法[1999]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相应的处理、处罚规定,则适用该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公安部门用预算外资金发放职工个人补贴,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问题。对此,《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了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处理、处罚,审计机关应按照这些规定执行。此外,审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29条关于处罚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