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省
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1999]26号1999年9月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上报浙江省原有投资基金及受益证券清理规范方案的函》(浙政发[1999]15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省原有6只投资基金和受益证券清理规范的实施方案,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浙江省内5只基金和江苏盐信基金的存续期一律调整为10年。
二、各基金(受益券)管理人将低流动性资产全部调整为现金、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国债等高流动性资产后,将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公司管理的金信基金和金信受益、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温信基金、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公司管理的浙工受益、绍兴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绍信受益和江苏省盐城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盐信基金合并,移交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托管,并由新的基金管理人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浙农受益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制定清理规范方案并组织实施,请你们积极配合。
四、接到本批复后,以上6只基金应分别在浙江证券交易中心和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公司所属省内证券营业部摘牌,摘牌工作结束后,方可实施合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