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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9]69号1999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1999年7月29日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使用公民身份号码。8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见附件一),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号码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安部做出具体部署。现就开展这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方便公民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进而在我国逐步实现社会信息管理现代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工作,确保号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是推广应用公民身份号码,建立和实施这一新制度的重要前提。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限期完成任务。
  二、周密部署,合理安排。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依照重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这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指导,搞好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并掌握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原则、方法。具体编号赋码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公安派出所或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各地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在工作后期,要制定统一的验收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返工,确保工作质量。要注意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不要使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日常户政管理工作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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