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电[1999]96号 1999年10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指导各地及时安排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引导农民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1999年秋粮收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秋粮收购价格安排原则。今年秋粮收购价格安排,要有利于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总量平衡;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增加粮食出口,减轻财政负担;保证农民获得合理收益,防止粮价过度下跌,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同时,要注意与夏粮收购价格水平相衔接。
二、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价格水平。根据当前粮食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适当调低玉米收购保护价格,玉米定购价可调低到保护价水平。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玉米收购保护价格可在每50公斤40元--46元(水分18%)之间安排。为利于地区间的有序流通,辽宁可以安排略高一些,黑龙江可安排略低一些。具体价格水平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华北地区的玉米收购价格要按与东北地区保护合理地区差价的原则安排。
中晚稻的保护价应基本稳定在去年水平,定购价格可调低到保护价水平。
三、认真执行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凡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等内各等级粮食的收购保护价格均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严禁停收、限收、拒收或者压级压价收购。禁止将低等级粮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或将其收购保护价定价权限下放给市县级政府。个别地区已将等内粮食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或定价权下放给县级政府的,要立即纠正。
四、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要切实拉开粮食的品质差价。为促进优质粮品种的推广,增加农民收入,对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实行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销售。要进一步拉开粮食的等级差价,逐步做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的内在品质,尽快修订质量标准。在贯彻优质优价的过程上,要防止以数量少为由拒不执行优质优价政策,把优质品种混同一般品种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