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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报废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重新发布<机车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3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日)废止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5日 铁运〔1999〕81号)


  一、总则
  1.各铁路局所属机车的报废,应遵循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慎重严肃地进行。
  2.机车的报废条件,审批及处理手续,均按本办法执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条件及管理办法由铁路局自行规定。
  3.申请机车报废时,应由机务段提出,由鉴定委员会认真鉴定机车技术状态,调查机车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做出结论意见。
  4.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委员: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局驻段验收室主任,技术、检修、运用、财务、材料室主任(科长),检修工程师及锅炉工程师。
  二、机车报废条件
  5.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5.1 国产和有大修基地的进口机车使用达到25年或走行公里客运分别达到400万和450万公里,货运分别达到350万和400万公里,且状态不良时。
  5.2 无大修基地的机车使用达到15年并走行公里客运达到300万公里,货运达到250万公里,或调车机车使用达到20年,且状态不良时。
  5.3 机车台数少,构造特殊,无配件来源,属铁道部规定的淘汰型机车的。
  5.4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新车现价的60%时。
  5.5 发生事故或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时。
  5.6 承载式车体一次挖补面积总和超过不可拆卸部分的总面积的35%时。
  5.7 主车架发生严重变形,超过有关技术规定,无法切换修复时。
  5.8 经鉴定蒸汽机车锅炉材质老化,需更换锅胴或外火箱时。
  5.9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时。
  三、机车报废及处理
  6.鉴定委员会同意申请机车报废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格式另发)填写《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四份连同有关证件、照片、资料一并报铁路局局长审批。
  7.铁路局批准后,须将经过批准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份和本批次的《机车报废明细表》三份具文报铁道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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