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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之光”计划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西部之光”计划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西部之光”协调小组办公室,院属各单位:
  “西部之光”计划实施3年来,在中央组织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部之光”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明确各地“西部之光”协调小组的责任和权利,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之光”计划管理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之光”计划管理的补充意见

  第一条 根据“西部之光”计划实施3年来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西部之光”计划的管理,明确各地“西部之光”协调小组的责任和权利,制定本补充意见。
  第二条 “西部之光”是中国科学院于1996年推出的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国科学院共同管理的一项区域性人才培养和使用计划,它主要覆盖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的中国科学院院属研究所和地方的部分高校、研究所、目的是为西部地区培养中青年科技骨干和带头人,使他们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实践中提高科技水平和参与国内外科技合作和竞争的能力。
  第三条 “西部之光”计划资助的项目必须紧密结合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各地“西部之光”协调小组在组织该计划实施过程中,要引导并组织青年科技人员了解国情、省情和所在地区的实际需求,帮助他们努力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找项目、立课题。既要做好西部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有可能起到重要影响的研究工作,更要做对解决西部地区区域经济、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农业、人口与健康等问题有重大现实作用的科技工作。
  第四条 “西部之光”资助项目评价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其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为西部地区培养和留住人才的数量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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