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我国法律授予中央银行的职责,也是国际通行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十二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
八条规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另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25条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也明确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审批商业银行过程中,应对推举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三、为保证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保证党组织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干部的管理,建议中央组织部和金融党工委对其管理任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其上报任免报告或正式任命之前,先发函或以其他正规方式征求人民银行的意见。人民银行最迟在10个工作日内,就任职资格发函或以其他正规方式复中央组织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中组部中央金融工委的考核和人民银行对任职资格的审定意见,一并作为任免决定或上报上级部门任命干部的依据。中央组织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作出任命后,要由拟任职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提出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由人民银行发出任职资格审核文件。
四、对属于集团公司党委、地方党委及金融机构总行(总部)党委管理任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免前必须正式发函征求人民银行的意见,人民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就任职资格正式复函后,才能作出正式任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