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1999]87号 1999年8月25日)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展期的请示》(信达信托发[99]第3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9月10日。
二、如你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会《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监[1996]5号)的要求,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