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布
《环境保护展览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1999]90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发展环保产业,促进环境保护技术交流,规范环境保护展览活动,现将《环境保护展览会管理办法》颁布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环境保护展览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环境保护技术交流,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范环境保护展览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名义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或作为支持单位参加的和总局各直属单位主办的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国内、国际环境保护展览会。
第二章 归口管理
第三条 环境保护展览会由总局科技标准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展览会必须经总局批准。科技标准司负责受理环境保护展览会的申请、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具体事项。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如有必要,科技标准司应征求与展览会相关的司(办)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以总局名义主办和总局各直属单位主办的环境保护展览会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以总局名义主办的环境保护展览会,由承办单位提前一年提出举办展览会的申请、办展资格认可文件和筹备方案,报科技标准司;总局各直属单位主办的环境保护展览会,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年提出举办展览会的申请、办展资格认可文件和筹备方案,报科技标准司。
(二)科技标准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总局审批。
(三)展览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展览会,经总局批准后,由科技标准司向科技部提出举办环境保护展览会的申请;展览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展览会由总局批准,报科技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