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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环发[1999]141号 1999年9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全面推进环境监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现场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基层环境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严格环保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现就加强环境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依法行政为前提,以加强基层环境监理工作为重点,健全环境监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稽查机制,规范现场执法行为,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现机构名称、执法范围、操作程序、执法文书、行为规范、廉政要求的统一,造就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队伍。
  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是依法对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的专职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监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环境监理队伍的机动性和整体执法效能,努力提高环境监理工作水平和现场执法效率。要将加强环境监理工作作为实现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手段和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环境监理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不能有效履行环境监理职能,严重影响环保工作的,要严肃处理。
  二、统一规范环境监理机构设置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精神,在环境保护机构改革中,要重点加强基层环境监理机构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地区、盟)、县(市、旗)环境保护局均应设置环境监理机构。设区的城市,可以向所辖区设立环境监理分支机构。县级环境监理机构可以向所辖乡镇联片设立分支机构。各级环境监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环境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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