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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飞龙实业”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广东
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飞龙实业”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函[1999]183号 1999年9月6日)


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衡阳市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实业”)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飞龙实业”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飞龙实业”45.16%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飞龙实业”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飞龙实业”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飞龙实业”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飞龙实业”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衡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涌金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和“飞龙实业”,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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