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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根据有关测试,经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审核,对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作如下规定:
1.作防腐剂使用时,应符合有关化妆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2.作非防腐剂使用时,不得用于儿童产品、眼部产品和使用于粘膜的产品,不得用于酒精性基质产品。用于发用和护肤等非酒精性基质产品时,含量不得超过2%,并应在产品标签中标明产品含有水杨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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