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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监测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监测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1999]38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中监测分析方法的请示(苏环监[199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引用的监测方法标准是普遍适用的方法,日常监测时,可根据实际监测设备的情况,选择不同方法。但在执法中,如因采用不同的监测方法所得的数据发生争议时,应以引用国家监测方法标准测得的数据为准。并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权威测试单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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