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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售票进款结算办法

异地售票进款结算办法
(1999年10月28日)


  为加强客运营销工作,做好异地售票进款的核算及结算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异地售票进款的列报
  1.异地售票的票款按照鼓励发售、票款回归旅客乘车局、站的原则,即代售外局异地票基本票价的10%列发售局直通旅客票价收入。基本票价的90%及卧铺订票费列旅客乘车局、车站运输收入。
  2.异地售票票款的运输收入由发售票局按站别、局别及管内、直通、卧铺订票费分别统计,在“运输进款月报”第127行“代收异地售票款”反映。
  3.发售异地车票票款中软票费由发售局按规定列账、核算。
  4.异地车票在发售站办理退票时,所退票款净额冲减旅客乘车局运输收入,核收的退票费列售票局客运其他收入。
  5.车站售票系统应按日编制“异地售票进款报告”(附件一),按月汇总,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分局(局)收入部门。
  二、异地售票进款的结算
  1.发售铁路局管内车站的异地车票时,具体结算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2.发售跨局异地车票时,发售局应根据月度“异地售票进款报告”编制“异地售票统计汇总表(Y41表)”(附件二),于收款的次月10日前报部资金清算中心,并通过网络传部,同时将进款汇缴部资金清算中心账户。
  异地售票进款及报表经部资金清算中心核算、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按旅客乘车局别编制列账通知书,进款缴部财务司收入专户。旅客乘车局根据列账通知书分别按管内、直通列报运输收入,同时列285科目“已缴运输进款”其他项目内,并在列账当月“运输进款月报”第118行“已缴异地售票款”反映。
  3.为保证当年已实现运输收入的完整,每年12月份“异地售票统计汇总表”及进款应于次月5日内报、缴部资金清算中心,部汇总后于2日内通知旅客乘车局,列入当期收入,铁路局在接到通知2日内将12月份“运输进款月报”报出。
  4.月度“异地售票进款报告”由发售局按月寄送旅客乘车局。发生清算数据不符时,经双方核对、确认后,在次月作相应调整。
  5.异地车票票款中铁路局投资的双优列车上浮票价收入,按部有关规定结算。
  铁路局投资的直通双优列车始发站票额,供上网发售异地车票时,部根据有关文电、命令相应重新核定始发站基本票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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