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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办法的通知

  三、对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话办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
  附件:我国对外签订已性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利息所得适用税率一览表(略)

  附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币三个币种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了统一执行口径,现将其他外币折算人民币问题明确如下:
  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附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缴纳所扣税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为了统一填写口径,现将有关栏次的填列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期结付利息存款金额”、“本期期末储蓄存款金额”应填列人民币和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合计数。其中,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本期结付利息额”应填列应税利息额。其中“本期结付利息额”中“外币折合合人民币”金额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三、上述各栏次所填列的金额为外币折算成人民币的,折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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