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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总分局之间文件发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总分局之间文件发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1999]46号 1999年8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规范总分局之间公文运转程序,加强请示报告和信息沟通,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总分局之间文件发送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总局印发分局的文件
  (一)总局向系统普发的正式红头文件只印发到各分局(包括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局,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合肥、郑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安、银川、乌鲁木齐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印发系统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的文件,总局仅发至各分局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资银行和各支局由所属分局转发执行。
  (二)对部分特急文件,总局采取先传真、后补发正式文件的形式发送,各分局接到传真件后应立即执行文件内容。
  (三)总局将通过《内部情况通报》、《外汇管理信息》与调研等内部刊物,通报工作、交流信皮,其中《内部情况通报》将限发各分局局长和专职副局长,对经各分局应视同文件进行管理。
  (四)各分局必须设置专岗负责文件的接收、登记、传递、督办、归档。接到文件后应立即报送分局主管领导阅示,对文件布置的工作要落实专人进行协调督办,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上报执行情况。接此文后,请各分局速将文件收发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上报总局综合司文档处。
  (五)总局文件印发工作由综合司文档处负责,文件发送中如有问题,请随时与文档处联系。
  二、关于分局上报总局的文件
  (一)各分局向总局请示报告工作必须以分局名义行文,不得以分局内部处室名义报送。上报文件必须经分局主管局领导审阅签发,文件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主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向总局咨询法律法规问题,同样以分局名义报送,但主送部门可为总局相关司,其中综合性问题可上报总局综合司。
  (二)五个副省级分局和各支局原则上不直接向总局报文,而应上报其所属分局,分局如无法解决可转报总局。紧急情况下或总局直接交办的事项,可直报总局,并同时抄报所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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