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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香港和昇国际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香港
和昇国际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证监函[1999]192号 1999年9月15日)


和昇国际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局主席张英潮先生1999年6月21日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和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0年8月5日。
  二、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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