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质技监局政函[1999]254号发布 1999年10月8日)
浙江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7月19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二条规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属于该法调整的产品范围。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十条“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组织监督检查。
二、按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饲料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实施,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