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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价危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16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危险的伤害。
  2.17 可承受的危险 tolerable risk
  组织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将危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3.1 一般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图1 成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素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图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组织应有一个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
  适合于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特点、危险性质和规模;
  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包括对组织应遵守的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传达到全体员工,使每个人都认识其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适宜性。
  3.3 计划
  图3 计划
  3.3.1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程序应包括: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作业场所内的设施,无论是由组织还是由外部所提供的设施。
  组织应确保在确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对这些危险评价的结果及控制的效果进行考虑,并将此文件化并保持最新。
  组织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的方法应该:
  依据其范围、性质和时间安排进行确定,以保证其方法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确定危险级别;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危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开展运行控制,提供适宜信息;
  提供必要的监测活动,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3.2 法律及法规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和法规的程序。
  组织保存的法律和法规应是最新的,并应将其要求传达给全体员工和其他相关方。
  3.3.3 目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并使之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应考虑法律和法规要求、自身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和危险的特点、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并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3.3.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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