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危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16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危险的伤害。
2.17 可承受的危险 tolerable risk
组织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将危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3.1 一般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图1 成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素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图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组织应有一个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
适合于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特点、危险性质和规模;
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包括对组织应遵守的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传达到全体员工,使每个人都认识其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适宜性。
3.3 计划
图3 计划
3.3.1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程序应包括: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作业场所内的设施,无论是由组织还是由外部所提供的设施。
组织应确保在确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对这些危险评价的结果及控制的效果进行考虑,并将此文件化并保持最新。
组织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的方法应该:
依据其范围、性质和时间安排进行确定,以保证其方法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确定危险级别;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危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开展运行控制,提供适宜信息;
提供必要的监测活动,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3.2 法律及法规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和法规的程序。
组织保存的法律和法规应是最新的,并应将其要求传达给全体员工和其他相关方。
3.3.3 目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并使之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应考虑法律和法规要求、自身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和危险的特点、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并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3.3.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