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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安徽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1999]125号 1999年11月10日)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申请》(皖国信字[1999]6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8月20日。
  二、如你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监[1996]5号)的要求,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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