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香港宝源投资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香港宝源投资有限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函 
(证监函[1999]259号 1999年11月10日)


宝源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长贺健信先生(Mr.Mark Hopkinson)1999年10月21日致我会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从事外资股主承销业务的资格展期至2001年11月4日。
  二、如《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向我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