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国信证券
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1999]115号 1999年10月9日)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的请示》(国信(1999)8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方案。
二、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金从80,000万元人民币增至2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向老股东送股以及公积金转增资本金60,000万元,其余60,000万元资本金向新股东募集,新股东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同意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后6家股东的入股资格及出资份额:
(一)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60,000万元
(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40,000万元
(三)深圳机场股份有限公司40,000万元
(四)云南红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0,000万元
(五)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10,000万元
(六)北京城建股份有限公司10,000万元
四、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限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方案的落实工作。你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中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事项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将验资报告、拟变更的公司章程、拟变更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及法律意见书报我会复查。
六、你公司在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