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公务
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治[1999]1587号 1999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公安部于1999年10月9日下发了《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通字(1999)74号)。现就实施《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定》重要性的认识,严肃认真地组织学习贯彻
《规定》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应客观形势对枪支管理的要求而制定的,对于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保证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和滥用枪支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规定》,充分了解在枪支管理和使用方面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公务用枪管理与使用的关系,既保证工作需要又实现严格管理。学习中要辅以近年来枪支管理使用中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以切实加深对《规定》的理解。同时,要专门研究《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和具体步骤,明确职责分工,逐项落实到位。
二、加强对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培训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公务用枪换发新版持枪证工作,对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考核培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规定》的要求,对配备枪支单位中佩带和使用枪支的公安民警的资格审查由各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治安部门进行,不得走过场,不得降低条件和标准。考核培训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政工部门和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要针对新民警及不同警种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和重点,突出对使用枪支技能和掌握枪支性能的培训,并保障考核培训所必需的经费、装备及弹药。对不宜佩带使用枪支和考核不合格的公安民警,由政工部门通知治安部门收回持枪证,其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今后除加强在职民警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外,公安院校都要把《规定》列为必修课。
三、严格用《规定》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