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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陕西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陕西省
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的《关于呈报我省拟保留收费项目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本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公路损坏(占用)补偿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你省收取的安康市水资源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你省收取的外贸铁路运输管理费、计划外出省煤焦碳铁路运输管理服务费、护林防火费、有线电视入网建设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来陕建筑施工企业资审注册费、铁路护路联防费、文化市场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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