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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银发[1999]168号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银发[1999]168号文的通知
(银发[1999]365号 1999年11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下称县[市]城市信用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下称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县(市)城市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对资产损失的认定要严格把关,对凡已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及利息要从有效资产中予以扣除。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认真组织好清产核资的检查验收工作。对拟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参加其清产核资的验收工作。对方案未经总行批准就已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的县(市)城市信用社,要进行重点检查。分行人员不足,可委托监管办检查验收,或采取辖内各地间交叉检查验收的方式。
  二、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认真研究制定县(市)城市信用社风险处置方案,妥善处置风险。对资能抵债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可归口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归口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要立足于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二是不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负担,不向农村信用社转嫁风险;三是要有利于合作金融机构的合理布局和合作金融的整体发展。
  三、对经清产核资后资能抵债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可以更名为农村信用社;也可以保持名称不变,但要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并接受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行业管理。对个别经营好、资产规模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相当的县(市)城市信用社,在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成立后,可归口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
  四、对于县(市)城市信用社的更名改制工作,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慎重行事,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做好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等有关各方的协调工作,并帮助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解决归口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对县(市)城市信用社普遍存在的人员过多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县(市)城市信用社不合理的股权结构要按合作制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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