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日)废止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关于
印发《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字[1999]202号)
院机关各有关局:
现将经院领导批准的《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办法
随着院结构性调整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院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几年来院机关一些部门先后设立了各种业务管理费,并在统一的原则下建立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在总结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1、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由综合计划局从各局所管理的专项业务费中按年度统一提取。
2、各局业务管理费年度提取总额应不超过所管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不含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总额的3%。
3、各局管理费提取基数为20万元。四个业务局可在此基数之上,按照不超过本局机关正式编制人均4万/元的额度提取业务管理费;有关综合局可在此基数之上,按照不超过本局机关正式编制人均3万元/年的额度提取业务管理费。
4、业务管理费按年度分两次提取,一般不得追加。遇计划外特殊事项,且单项支出超过20万元的会议或活动经费,在所提业务管理费额度内开支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根据需要补提。
5、各局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及管理工作的需要,研究确定年度业务管理费的提取数额和渠道,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二、使用范围
1、业务管理费用应于机关各局业务管理过程中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
与业务管理有关的会议费、差旅费;
科研项目论证、评审、调研、评估以及检查验收;
重要科研成果鉴定、评审、评奖以及成果展览;
文献资料、报刊订阅、印刷等各种办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