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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725号 1999年11月4日)


  为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出口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至2000年1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
  一、检查范围
  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所退(免)税款包括出口企业1998年所退税款和1999年当年已退税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免)税方面
  除认真检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专用税票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以及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等问题外,对以下货物的货源、纳税情况、出口收汇等要进行重点检查:
  1、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并在深圳、汕头、泉州、厦门等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农副产品等货物;
  3、1999年1月至10月,出口额比1998年同期增长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4、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增长过高的出口货物;
  5、1998年下半年以来新成立的且出口额较大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退(免)税政策方面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电子信息、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问题外,要特别注意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1998年以来国家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出口企业退税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退税率执行,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下称《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等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销售料件的当期从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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