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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2、虚假陈述。金帝建设1997年中报在投资收益568.7万元已实现的情况下,仅披露实现投资收益214.18万元。
  (三)广发上海的违规行为
  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25日间,广发上海利用建设集团所提供的1.2亿元假国债代保管单,为建设集团和金帝建设融资1.3亿元炒作股票,共获利1,023万元。
  二、处罚决定
  (一)建设集团操纵金帝建设股价的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禁止欺诈办法》八条第(五)项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述的行为;建设集团违规炒作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七十四条和《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对建设集团操纵市场并违规炒股的行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343.2万元,并罚款400万元;其主要责任人建设集团原法定代表人李良民已死亡,故不再追究个人责任。
  (二)金帝建设违规挪用募股资金的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行为;金帝建设未如实披露投资收益的行为构成《禁止欺诈办法》十二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挪用募股资金未公告及报告并在1997年年报中未作如实披露的金帝建设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85.7万元,并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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