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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复云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复
云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65号 1999年10月17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重新审批保留过去已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求意见的函》(云政函[1998]34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证工本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发行许可证工本费、电影放映许可证工本费、文物监管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图书报刊批发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图书报刊零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资料刊物准印证工本费、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工本费、录音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录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录像放映许可证工本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电视节目许可证工本费、音像资料片翻录证工本费、录像片播映证工本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本费、采矿采石安全许可证费、爆破作业人员证照工本费、云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保安器械(器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保安器械(器材)销售许可证工本费、云南省内部保安服务许可证工本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等级战斗员证工本费、消防产品特许证工本费、灭火器材维修许可证工本费、专职消防队合格证工本费、消防工程安装许可证工本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工本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购买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费、税务磁卡工本费、房屋契证工本费、木材购销合同工本费、森林更新补偿费(云南松、云岭松)、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起重机械使用许可证收费、电梯使用许可证收费、《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工本费、劳动鉴定(工伤)费、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工本费、维修技术合格证工本费、维修级别标志牌工本费、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考务费、混凝土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发证收费、送贮(处)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临时境字号牌费、特种车使用证费、入城通行证工本费、摩托车准行证费、超限运输许可证费、机动车检测费、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改造费、盐业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食用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酒类生产许可证工本费、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酒类零售许可证工本费、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工本费、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考务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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