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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1.船位、拖网与枚网时间、航向、拖向、拖速、流速、风速、风、流压差等;
  2.各种助航、助渔仪器的使用情况;
  3.对拖网的主、副船或围网船和灯光船之间的动态,周围船舶的动态;
  4.在望或即将在望的岛屿、航标、水面障碍物及海图标注的附近暗礁、沉船、水中障碍物等情况;
  5.天气与海况变化;
  6.航标的识别,下一班可能遇到的危险及有关注意事项的建议;
  7.船长布置的且下一班应知道的事项,航行计划的变化和航海警告、通告等。
  第十六条 值班驾驶员遇有列情况不得交班:
  1.正在采取避让措施时;
  2.正在进行起、放网作业时;
  3.接班人员不称职;
  4.没有找到转向目标或船位不清;
  5.授班者没有完全理解交班内容时。
  第十六条 在交接班过程中不免除原值班人员的值班责任。
  第十八条 船长应保证船舶在停港或航行期间,机舱始终有轮机人员值班,严格服从驾驶台的指令。如果发现机舱有影响航行安全和可能污染海洋的问题时,轮机值班人员要立刻通知驾驶台。
  第十九条 渔船出航前,船长应提前通知轮机长,轮机长接到指令后,应立即通知机舱和机电人员到位,并按照各自分工对机械设备、燃料、备件、工具等进行检查,出航前一个小时,备好车并通知船长。
  第二十条 航行和作业期间,机舱值班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主、辅机及其它机械运转情况,并保持机舱所有机械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在轮机日志记录各种数据。如有异常,要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或对处理有疑问,应立即通知轮机长,如有必要还应直接通知驾驶室。
  第二十一条 轮机值班员在交接班时,必须交清下列情况:
  1.主机、发电机、其它辅助机械及仪器、仪表的工作情况;
  2.各种电压及油、水及排烟温度、压力情况;
  3.轮机长有关指示和注意事项;
  4.其他需要交待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机舱值班员必须服从驾驶室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按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船上无线电报务员或话务员应在船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值班,保持在各种情况下的无线电报或话务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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