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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12.值班人员还应了解由于特殊的作业环境可能产生的对航行值班人员的特别要求。
  第九条 渔船捕捞作业值班及要求:
  1.拖网渔船作业时,应由船长、大副轮流值班,二副执行短程转移渔场时的值班;围网船作业,航测鱼群时,由船长、大副、二副轮流值班。不论何种作业方式,起放网时应由船长值班;
  2.渔船在进行捕捞作业时,值班驾驶员除应考虑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考虑下列因并正确地采取行动:
  (1)船舶操纵性能、尤其是停船距离、航行和拖带渔具作业时的回转半径;
  (2)甲板上船员的安全;
  (3)因捕捞作业、渔获物装卸和积载,异常海况和天气状况等而产生的外力对船舶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稳性和干舷的降低对渔船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
  (4)附近海上建筑物的安全区域、沉船和其他危及渔具的水下障碍物;
  (5)在装载渔获物时,应注意在整个航行期间内都应留有充分的干舷、保持渔船稳定性和水密性,还应考虑燃料和备用品的消耗、可能遇到的异常天气状况和甲板连续结冰可能导致的危险。
  第十条 航道及有明确规定不得锚泊的水域不得锚泊:锚泊时要考虑水流、风向和潮汐情况,并检查周围水域是否有暗礁、沉船、水中障碍等危险物存在。
  第十一条 锚泊后要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显示号灯、号型和鸣放声号。
  第十二条 在锚泊期间,值班驾驶员要经常了解:
  1.锚泊时的船位,经常检查船位的变化,检查是否有走锚的现象;
  2.了解和观测气象、风向、风力、海流和潮汐情况的变化,并要及时根据风向、风力、潮汐、海流等的变化调整锚链;
  3.密切注意周围船舶的动态,遇有可能迫近的危险时,要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发出声、光信号。
  第十三条 发现走锚或危险迫近时,应立即通知船长,并不失时机地通知机舱备车和全船人员,特别是恶劣天气应提前通知。
  第十四条 交接班时,授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准备。交班人员要确信接班者头脑清醒,并适应了驾驶台的环境后,方可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十五条 交接班时,必须交清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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