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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农业部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
(1999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保证渔业船舶航行作业的安全,规范渔业船舶值班标准,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本准则,并结合所属船舶的具体情况做到:
  1.渔船所有值班人员都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证书;
  2.编制船舶的航行值班规则,并报所在地渔港监督机关批准;
  3.值班规则应悬挂在船舶驾驶室、轮机舱和无线电通信室内,并确保船长和相应的值班人员遵守;
  4.保证船长能组织和领导船上的一切工作,船长和其他所有船员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并持有相应证书;
  5.船上安装的通信和助航仪器以及保障船舶安全航行的任何设备都必须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第三条 船长应当保证:
  1.所有值班人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职务船员担任;
  2.除航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驾驶室;
  3.所有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充分休息,不能因值班人员疲劳而影响航行安全;
  4.在航行期间值班人员不得饮酒;
  5.不得安排正在值班的值班人员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第四条 船长和值班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遇有海难事故时,在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进行救助。
  第五条 船长和值班人员应遵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港口港章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海洋。
  第六条 值班驾驶员、轮机员和无线电报(话)务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和如实记录航海日志、渔捞日志、轮机日志。航海日志、渔捞日志和轮机日志记载的内容必须与船舶实际动态相符。
  第七条 本准则适用于24米及以上渔业船舶。24米以下渔业船舶可由省级渔港监督机关参照本准则和其作业范围及作业特点制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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