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外商投资
企业生产内销用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函
(外经贸资三函字[1999]第614号)
广东省外经贸委:
近日你委反映执行国经贸贸易(1999)795号文件遇到一些问题,现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与我部已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材进口管理渠道达成一致,并以国经贸贸易(1999)726号文件明确公布,现就具体管理原则重申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材年度进口总量由外经贸部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平衡后纳入全国进口总量。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下达分省市分配计划,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在其总量范围内联合下达企业分配计划。
在不突破年度进口总量的情况下,地区间分配计划的调整由外经贸部负责,调整方案会签国家经贸委后下达;涉及年度进口总量的调整时,外经贸部须征得国家经贸委同意。
企业凭加盖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和省级外经贸委(厅、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由外经贸部门出具。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与所在省省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联合下达企业分配计划,并与省经贸委联合签发登记证明。
进口登记证明的签发权一律不得下放。
进口登记证明证面各项内容一律不得更改。
二、考虑到上述管理原则,国家经贸委与我部联合下达的国经贸贸易(1999)795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计划另行下达。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材进口的管理,各省级外经贸委(厅、局)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管理原则,与本地区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共同做好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材进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违规发证现象的发生。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