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北京质量监督
检测中心等10家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名称的通知
(国药管办[1999]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适应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理顺医疗器械管理业务归口关系,经研究,决定将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北京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10家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更名如下: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北京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用超声设备质检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用体外循环、齿科、消毒设备质量检测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用高分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用骨科、物理治疗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用光学、激光、冷疗设备质量检测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医药管理局口腔材料质量检测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北医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医用装置检测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所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医用X射线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医疗器械质量检验工作是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的重要技术依托,关系到对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性的裁定和判别,责任重大。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须围绕我局监督管理的工作方针,保障各项行政监督检验任务如期完成,全力推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今后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以变更后的名称对外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更名后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印章将统一由我局刻制下发。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