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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华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10月11日)


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联”)违规为他人买卖股票提供融资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1997年3月至5月间,经宁波华联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钱梅芳同意,宁波华联及其所属单位累计借给宁波华联工会资金共计11820.38万元,宁波华联工会将上述资金投入股市用于申购新股。至5月29日,宁波华联已收回全部借出资金,获取利息142.2万元。
  二、处罚决定
  宁波华联为工会炒股提供资金的行为违反了《贷款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宁波华联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42.2万元并罚款14万元;
  (二)对宁波华联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的宁波华联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家兴、直接责任人副总经理钱梅芳分别处以警告;建议宁波华联依法定程序撤销副总经理钱梅芳的职务;责成宁波华联工会清理所持有的16个个人股东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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