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华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10月11日)
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宁波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联”)违规为他人买卖股票提供融资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1997年3月至5月间,经宁波华联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钱梅芳同意,宁波华联及其所属单位累计借给宁波华联工会资金共计11820.38万元,宁波华联工会将上述资金投入股市用于申购新股。至5月29日,宁波华联已收回全部借出资金,获取利息142.2万元。
二、处罚决定
宁波华联为工会炒股提供资金的行为违反了《
贷款通则》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宁波华联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42.2万元并罚款14万元;
(二)对宁波华联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的宁波华联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家兴、直接责任人副总经理钱梅芳分别处以警告;建议宁波华联依法定程序撤销副总经理钱梅芳的职务;责成宁波华联工会清理所持有的16个个人股东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