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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急性职业中毒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急性职业中毒防治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有关企业:
  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1999年第二季度共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4起,中毒178人,其中死亡36人,病死率为20.2%。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的起数和中毒例数分别增加了16起、66例,死亡人数是去年同期的5.1倍,病死率升高了14%。本季度报告发病特点如下:
  1.恶性中毒事故增加。在54起急性中毒事故中,重大事故占一半以上,中毒人数占二季度总中毒人数的82.6%。
  2.常见化学毒物硫化氢、苯引起的中毒明显增加。其中因在建筑工程地下室涂刷防水漆而发生的急性苯中毒4起,中毒30人,死亡8人。
  3.外资企业发生事故增多。其中外资企业中毒发生4起,共21例,6人死亡。
  4.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差。有害作业场所缺乏应急救援的防毒设备和急救用品,救援组织者和救援人员严重缺乏毒物及救治知识,甚至时常发生救助人员相继中毒,扩大了事故范围。
  针对以上情况,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有毒有害化学品要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和产品标签,并加强使用和贮存的管理。建设单位在施工中,要重视对作业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置并督促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各类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急救用品。要积极开展自检自查,发现存在职业危害特别是急性中毒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无防尘防毒设施的条件下,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外包、扩散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已经外包或扩散的,应由发包单位负责技术指导,解决防治措施。各项目承包人、分包人必须做好工程项目危害隐患的防范,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种严重职业危害。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承包人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防水涂料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新建工程项目,要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整改;对不能整改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不予立项、开工。对不具备防护条件、擅自承包、生产,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承包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坚决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急性职业中毒及其他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企业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和急救用品,建立健全急性事故救援处理体系,完善组织,提高技术水平。要大力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有毒有害物质的基本知识和防护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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