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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在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造成经济损失有关责任者处理的暂行规定

  (一)个人擅自决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二)经集体决策为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为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不了解债务人资信情况,盲目提供担保的;
  (四)因违反规定对外担保导致本单位资金被划拨,或者质押、抵押的财产被变卖清偿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其他单位、个人或者挂靠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担保等经济活动,而承担连带责任的;
  (六)在对外担保中,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决策是指:铁路单位的领导集体或者董事会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要投资项目和担保事项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问题,通过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董事会等会议形式,认真研究讨论并获得通过的决策。
  集体决策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由职能部门提交有关项目的优选方案、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有关各方的资信报告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资金筹措情况报告,向上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请示报告以及批复文件等;
  (三)集体研究讨论的会议记录,决议或者决定的文稿等原始书面材料。
  虽然经集体研究,但确有失职或违反规定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对重大投资、担保项目的集体决策过程中,有关人员明确持反对意见,而且事实证明所持意见是正确的,不承担错误决策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对外投资的本金(实物)和合同规定的收益;对外借款的本金和收益(利息);因对外担保而承担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它与直接责任者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经济损失。由此引发的其它经济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界定:
  (一)依据《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按以下标准确定:较大经济损失为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重大经济损失为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巨大经济损失为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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