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在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造成经济损失有关责任者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对外投资、担保中经济损失的,应根据经济损失的数额和情节,并结合对有关经营指标的考核,给予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通报,或者免职、解聘的组织处理。
  第八条 有关责任者在造成经济损失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或挽回损失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继续造成损失,以及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从重、加重处理。
  第九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对外投资、担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铁路单位迫于上级压力而进行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应由作出决定的上级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来自路外压力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对外投资包括:铁路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本单位以外的投资、合资、联营、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股份,或者购买有价证券等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铁路单位在对外投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充分考虑,缺乏科学论证,法律手续不完备,或者投资前期的其它准备工作不充分,就盲目决策进行投资的;
  (二)违反规定,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规模的;
  (三)不具备投资主体资格,擅自决定对外投资的;
  (四)应当起诉,但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起诉,或者在诉讼期间应主张权利(包括应诉、举证、申请执行等)未主张权利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用人不当等原因,致使被投资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
  (六)隐匿投资收益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流失的。
  第十二条 铁路单位在对外投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