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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天津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天津市
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5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保留由天津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文的九项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津政函[1998]4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保留劳动安全检测费(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劳动能力鉴定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你市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IC卡管理费,改为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本费,予以保留,并由你市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你市收取的道路客货运运输建设费、旧机动车检验鉴证手续费、书报刊等制作发行管理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市收取的建筑企业管理费、文化市场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市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市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市收取的口岸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的规定予以取消。
  四、请你市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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