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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5号)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

菲律宾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暴发牛、羊和猪口蹄疫,病毒毒型分别为亚洲-1、A和O型。为防止这些国家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植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的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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