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1999]112号 1999年10月8日)
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资扩股的请示》(国通发(1999)10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
二、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2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资本公积金转赠资本金52,8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送红股15,184万元,由现有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其余72,016万元资本金由现有股东以现金认购。
三、同意以下股东新增出资额:
(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31,766.08万元
(二)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5,761.28万元
(三)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5,761.28万元
(四)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5,761.28万元
(五)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5,761.28万元
(六)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4,320.96万元
(七)秦皇岛港务局4,241.92万元
(八)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2,880.64万元
(九)深圳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80.64万元
(十)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2,880.64万元
四、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限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方案的落实工作。你公司增资扩股资本金要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以上事项须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将验资报告、拟变更的公司章程、拟变更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法律意见书报我会复查。
六、你公司在增资扩股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