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棉花质量
监督处罚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中国纤维检验局:
你局《关于新的棉花国家标准实施后及棉花价格放开后如何适用〈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的请示》已收悉。《
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我局研究,为符合新修订的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和棉花价格放开的新要求,现决定对
《办法》做出以下解释。
一、《办法》第
三条所称“棉花国家标准”是指现行有效的棉花国家标准,GB1103—1999《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自今年9月1日起为现行有效标准。收购、加工、购销棉花违反新标准的,应依据
《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二、棉花中严禁混入异性纤维、色纤维等危害性杂物,且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各环节中行为人均应按新标准的规定进行该危害性杂物检验。
违反上述规定,收购、加工的棉花混有上述危害性杂物的,责令按新标准规定进行挑拣,按
《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销售的棉花混有上述危害性杂物的,除按新标准规定在检验证书中注明,并做降级处理,同时按
《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明知棉花中混有危害性杂物,未按规定挑拣进行收购、加工的,或明知棉花中混有上述危害性杂物,未予明示进行销售的,视为掺杂使假,按
《办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