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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青海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青海省
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6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征求保留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的函》(青政函[1999]33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费、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工本费、出版物印刷许可证费、印刷业及书报刊经营许可证费、植被恢复费、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设施增容建设费、施工排水费、机动车检测费、人防工程易地结建费、耕地造地费、土地开发复垦费、荒芜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费、建筑管理费、城镇治安联防费、看护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但考虑到你省的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服务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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