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实行企业化转制的批复
(国药管办[1999]353号)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你院《关于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实行企业化转制的请示》(药研[99]院办字第13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转制为国有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请你院成立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1999]18号、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197号、财政部财公字[1999]439号、财政部财管字[1999]276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3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制定转制方案,并上报我局。
在转制工作中,要注意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广泛深入地听取科技人员和职工意见,使转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并保持科研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有关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