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有关办法的通知
(银传[1999]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邮政储蓄汇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根据中华全国国务院令第272号的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落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立即将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文件转发至所辖人民银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邮政储蓄部门、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收到本文后,应立即组织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特别是城乡信用社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督促各储蓄机构按时做好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的各项柜台操作准备,及时处理准备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监督各储蓄机构按时实施。
三、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应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的规定,由主管领导负责,周密布置储蓄网点的各项操作工作,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共同解决开征利息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此项政策按时执行。对于影响开征储蓄存款存利息税的问题要立即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税务部门制定的宣传口吃劲,积极配合,张贴公告,对存款人说明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后的有关变化。对于无法解答的问题及时请当地税务部门帮助解决。